前 言
为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深圳市目前在推行液化石油气为汽车燃料工作中,加气站建设由于没有标准,无法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以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为基础,增加的加气机及其他部分主要参考: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1596:1997Australian/New Zealand Standard Storage and Handling of Lp Gas
日本JLPA102加气站基准
台湾的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置管理规则等
本标准于1997年12月首次发布
标 准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加油站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瓶站扩建和气化站的扩建及改建的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工程设计.
1. 2本规范所称的加气站是指备有地下或地上储罐及容积流量式加气机等,直接为汽车加注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场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GB 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QB -1997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待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劳锅字〖1990〗12号
SYJ 19-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
3、总则
3.1 为使城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工程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供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3.2 加气站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3.2.1在符合城市及道路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方便汽车加气;
3. 2.2采用先进技术,吸收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
3.2.3应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方案。
3.3加气站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4.一般规定
4. 1工艺设计
4.1.1加气站建设可采取下列方式:
1) 新建
2) 加油占扩建
3) 储配站灌瓶站扩建
4) 气化站扩建或改建
4. 1.2加气站的设计温度应取50℃,设计压力应取1.6MPa,阀门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
4.1.3加气站储宜采用地下储罐,如无条件埋地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时,亦可采用地上储罐。
4.1.4加气站储罐,应不少于两台,总容积不得超过100m3,单罐容积不得超过50m3。
4.1.5加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时其覆土厚度(自罐顶算起)应不小于0.5m。储罐外壁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并应同时采用牺牲阳极保护措施,应符合SYJ19《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4.1.6运输槽车的卸车宜用压缩机,压缩机活塞排量宜按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3.27条计算。
4.1.7从储罐将液化石油气送往加气机应采用泵输送,地下储罐应在罐内设置潜夜泵,如采用地上泵时应需采用代自吸级叶轮克服汽蚀的泵,其吸入高度不得超过2.0m。
采用地上储罐时,泵的安装高应按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3.20条计算。
泵的流量应与加气机流量相匹配,泵的出入口压差应不小于700KPA。
4.1.8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内的平均流速可取0.8-1.4m/s最大不应超过3m/s。
4.1.9液化石油气的市内运输采用汽车槽车。
4.1.10加气站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储存基地宜分开设置。
4.1.11加气站储罐、泵、压缩机的工艺设计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余应符合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4.2加气机
4.2.1加气机必须采用容积计量,单位为升,精度不得低于±0.5%,显示时应对温度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温度为15℃。
加气机的计量装置应每年由技术监督局检定一次。
4.2.2加气机应有气液分离装置,并将分离出的气体用管道引到储罐气相回流管。
4.2.3加气机应设置流量过流限制阀,加气胶管上应设置拉断截止阀。
4.2.5加气胶管的控制应与泵的控制联锁。
4.3 平面布置
4.3.1加气站站址宜选在交通主干道,车流必经之处,但要避开人口稠密的地带和车流较达的交叉路口处。
4.3.2加气站站址应与铁路交叉口、隧道口、高速公路入口及交通管理局认为需保持交通安全的设施有100m以上的距离.
4.3.3加气站出入口面临的公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障所有进出站的车辆与公路上的车辆安全行驶。
4.3.4液化石油气地下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4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地下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
名称 |
总 容 积(M3) |
|
≤30 |
31-50 |
51-100 |
|
≤10 |
≤20 |
≤50 |
|
单 罐 容 积(M3)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站 |
20 |
22.5 |
25 |
|
压缩机、配电间、仪表间、发电机、 瓶库机修间、汽车库、营业室、 汽车槽车装卸柱 |
7.5 |
9 |
10 |
|
民用建筑、汽、柴油地下储罐 |
17.5 |
20 |
22.5 |
|
加气泵、加气机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高层建筑 |
25 |
30 |
35 |
|
其他建筑、耐火等级 |
6 |
6 |
9 |
10 |
|
7.5 |
7.5 |
10 |
12.5 |
|
10 |
10 |
12.5 |
15 |
|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
0.75 |
0.7杆高 |
0.75杆高 |
|
Ⅰ、Ⅱ级通讯线(中心线) |
15 |
15 |
15 |
|
铁路中心线 |
25 |
30 |
35 |
|
公路(从路肩算起) |
7.5 |
10 |
12.5 |
|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
20 |
20 |
20 |
|
站区围墙 |
5 |
5 |
7.5 |
注: 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5 地上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按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3.8的规定。
4.3.6 地上储罐与加气机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m。
4.3.7 地上储罐与露天设置的泵的距离不得超过2m。
4.3.8 加气站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之间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料体实体围样。
4.3.9 加气站四周(进出口道路除外)应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应不低于2m。
4.3.10 加气机与被加气机车辆的停车位置线应有不小于1m的安全间距。
4.3.11 加气岛宜设开式防雨棚,其面积应能充分遮盖所有的加气车位防雨棚高度应不低于4.5m, 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
4.3.12 加气机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与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6m。
4.3.13 加气机之间的距离及与加油机的距离应为两个车位加安全间距。
4.3.14 加气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除外)地下管沟必须用干砂填充。
4.3.15 液化石油气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间距应小于相邻罐中较大罐的直径,且应不小于1m。
(2) 地上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3.16 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其山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3.17 通往罐区的消防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5m。
4.3.18 加气站内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5、设备、管道及仪表
5.1.1液化石油气储罐(以下简称储罐)及附件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及有关规定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5.1.2储罐最大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
W=0.9dt.v
W--储罐最大储存量,kg
V--储罐几何容积m3
DT--液化石油气液态40℃时的密度kg/m3
5.1.3安全阀应装设放散管,其管径应不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5m以上。
5.1.4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定5.1.3条规定。
5.2.1地上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
5.2.3地下管道低点应设置放散阀,反散噶距地面应不小于2m。
5.3.1加气站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
(2) 表盘刻度极限值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2.0倍
(3) 精度不得低于1.5级
5.3.2液位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年应采用能直接观察全液位的玻璃板式液位计
(2) 地下储罐宜同时设置进口浮子式液位计和滑管式液位计
(3) 危险液面应有明显标志和报警
5.3.3加气站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探头布局应合理,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300mm,报警浓度取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混合爆炸极限下限的20%.
6、其他
6. 1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加气站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应符合GB50028-93第6.8条的规定。
6.2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加气站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应符合GB50028-第6.9条的规定。
6.3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
加气站防爆、防雷和放静电应符合GB50028-第6.10条的规定。
6.4通讯和绿化
加气站通讯应符合GB50028-第6.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