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市区占压燃气管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法敷设管线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二、在通告要求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城区政府组织依法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违法敷设管线,已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四、对已经批准备案并建设的燃气管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批后管理工作;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燃气管线,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燃气企业限期整改。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各城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制止辖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行为,确保安全。
六、凡利用占压燃气管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违法建筑查处规定》(并政发[201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欢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和违法敷设管线行为。
八、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太原市城市管理热线:12319
太原市燃气服务热线:96577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