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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高层建筑地下禁用煤气罐

更新时间:2015-02-09  来源:新疆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根据《规定》,公共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应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在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根据该规定,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对于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应急装置,或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或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及时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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