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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在燃气供应站吸烟被拘留 |
更新时间:2011-07-16 来源:中国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
吸烟是你的权利,但有个前提:不妨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若违反了这一条,有可能被拘留。14日,广西河池市南丹县的18岁男子罗某某在百盛燃气供应站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结果被行政拘留3天。这是河池市易燃易爆场所内因吸烟被拘留的第一人。 燃气供应站内吸烟 为深入开展“利剑一号”行动,确保辖区火灾形势安全稳定,14日上午9时许,河池南丹消防大队的检查人员深入辖区易燃易爆场所--百盛燃气供应站进行突击检查,排查火灾隐患。检查中,检查人员刚走进供应站,就发现一名燃气供应站员工在场内吸烟,而该燃气供应站出入口处明显位置标有“禁止吸烟”标志。该男子是不懂还是故意这样做?消防官兵立即取出相机取证,现场逮住该男子。听说要拘留他,该男子不相信,竟说:“抽烟犯法吗?” 消防执法不留情 据了解,该名吸烟男子明知燃气供应站是禁烟区,竟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烟区内吸烟,违反了新的《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可处5日以下拘留。为教育其本人和场内的工作人员,确保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南丹县消防大队经报请南丹县公安局批准,对该男子进行依法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当事人后悔莫及 当天中午10时20分,南丹县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罗某某移送到南丹县拘留所,这时,罗某某满脸沮丧,后悔莫及,充分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他不时用手拍打头部说:“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 消防人员陈小辉说,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而罗某某在燃气供应站吸烟,极易造成火灾,一旦造成火灾,后果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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