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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自拆除燃气设施 或最高被罚五万元

更新时间:2011-07-26  来源:晨网  [收藏此信息]

   本报记者 李秀薇

  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长春市燃气条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已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6月份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关于价格: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关于施工:燃气施工应提前48小时发公告

  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按照应急保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关于检查:免费安全检查应每年一次

  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关于查询: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查询收费事项

  条例第四十八条提出,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关于处罚:个人擅自拆除燃气设施 或最高被罚五万元

  条例第七十一条提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同时规定,违反如下规定,包括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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