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10月10日公布了新修订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至10%。 公告称,《条例》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是,在原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此前规定的原油资源税税率为8-30元/吨,天然气的税率为2-15元/千立方米。 《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此外,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条例》还增加了一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