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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所有的“螺丝瓶”必须停止充装 |
更新时间:2011-10-15 来源:中国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
所谓的“螺丝瓶”,是指通过3个耳片用螺丝拧紧,将护罩连接到气瓶本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这类钢瓶是1996年之前按照旧规定生产的,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因此自今年10月1日起,所有的“螺丝瓶”必须停止充装,一律作报废处理。 目前全市“螺丝瓶”具体数量无法统计,虽已到报废期限,但市面上还有部分仍未报废。这些超期钢瓶有的表面看还完好,其实经过长年使用,已存在安全隐患,如不尽快进行报废处理,就等同于在家里存放了一个定时炸弹。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者把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私自销售给废品站。充装单位在9月30日后均不得再充装“螺丝瓶”,无论其检验有效期是否跨过该日期,都一律禁止充装,违者将依法立案查处。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今年9月30日是“螺丝瓶”强制报废的最后期限。气瓶的使用牵涉到千家万户,是众多市民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螺丝瓶”?为什么要强制报废“螺丝瓶”?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采访。 本月起“螺丝瓶”停止充装,一律作报废处理 据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锅炉特种设备科工作人员介绍,所谓的“螺丝瓶”,是指通过3个耳片用螺丝拧紧,将护罩连接到气瓶本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这类钢瓶是1996年之前按照旧规定生产的。而1996年国家颁发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其中要求护罩和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连接,“螺丝瓶”从此停止生产。截至今年9月30日,市面上所有“螺丝瓶”的使用年限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15年。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因此,自今年10月1日起,所有的“螺丝瓶”必须停止充装,一律作报废处理。 据介绍,这些超期钢瓶有的从表面看还完好,其实经过长年使用,受到内压、锈蚀、腐蚀、磨损、碰撞等因素影响,钢瓶发生变形、外壁变薄、材料疲劳,钢瓶强度因此下降而容易产生渗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如不尽快对超期瓶进行报废处理,就等同于在家里存放了一个定时炸弹。 据了解,梅州市在气瓶使用登记中只统计过气瓶的总数,而未对“螺丝瓶”具体数量进行专门统计。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螺丝瓶”停止生产,到现在已经15年了,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的钢瓶报废,估计剩下来的螺丝瓶数量不会很多。从现有的液化石油气经营模式看,梅州市的燃气充装企业所拥有的自有产权气瓶在气瓶总数上占有的比例非常小,基本上是以托管的形式存在。 受访市民大多表示支持“旧瓶退役” 15年法定使用期满,老旧的“螺丝瓶”如期“退役”势在必行。实现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广大用户的切身利益,市民对于这一政策的推行究竟有何看法呢?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区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80后张女士和老公在裕安路开店,因为所租的店面没安装管道煤气,所以多年来一直使用瓶装气。当听说到期旧瓶要实行强制报废时,她表示会坚决支持。“长年累月反复使用,压力容器会逐渐损耗和老化,真怕发生什么意外,花些钱将旧瓶换成新瓶,心里比较踏实。”张女士说。 住在梅州大道的曾先生家里有4个气瓶,两个新瓶正在使用,两个旧瓶就在楼下杂物间闲置着。“新瓶是今年初才买的,那两个旧瓶就是螺丝瓶。”曾先生说,“刚开始我都想把它们卖给废品站。既然国家有规定,到时就送去气站报废,安全第一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张女士和曾先生这样支持将旧瓶报废处理的市民占了绝大部分。但也有一些群众对安全使用隐患估计不足,对气瓶使用管理法规条例也知之甚少,他们甚至认为只要保养得好,延期报废还能节约成本。 更换气瓶应选择有制造资质厂家 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达到报废年限的螺丝瓶如期报废后,取而代之的气瓶是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使用这两个标准制造的气瓶在使用时并无特殊要求,大家只要按照有关要求操作即可。 市煤气公司经理林作悦告诉记者,市民更换新瓶一般是向气瓶经销商购买,但每四年一次的检测费由用户自理。9月30日前后,前来充气站更换气瓶的市民日益增多,充气站里气瓶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虽然要求螺丝瓶必须报废处理,但是不排除少数螺丝瓶因为被不法人员用于偷气或到小气站非法充装,以及一些用户安全意识不强,将旧瓶置于家中没有交出等原因,可能无法按时报废。”他表示,用户应积极配合气瓶更换,选择有制造资质厂家生产的钢瓶,查验气瓶产品合格证等,防止购买到非法改装、翻新、假冒的气瓶。 记者了解到,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气瓶报废处理责任,报废气瓶没有经过破坏性处理是不能交予他人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者把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私自销售给废品站。同时,充装单位在9月30日后不得再充装“螺丝瓶”,无论其检验有效期是否跨过该日期,都一律禁止充装,违者将依法立案查处。检验单位也不得对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进行检验、改装及翻新,不得将未经报废处理的钢瓶交予他人,特别是私自销售给废品收购站,避免超期或报废气瓶回流市场,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违规的充装、检验单位,将责令其暂停充装、检验;情节严重者,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锅炉特种设备科工作人员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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