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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居民水、电、天然气均实行阶梯收费制度

更新时间:2012-10-11  来源:中国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目前,广东居民用水、用电都已实现了阶梯收费,下一步,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或也将实行类似的阶梯收费制度!10月10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就日前起草出台的管道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10月19日,社会各界市民都可以通过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未来广东将实施管道燃气购销价格同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当气源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可由省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管道燃气价格进行调整。至于居民家庭使用的管道燃气,则将和阶梯水价、阶梯电价一样,逐步实施阶梯气价,让多用气的家庭支出更多钱。
  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40;传真:020-83134175;电子邮箱:wjjsjc@126.com
  省物价局起草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10日起向社会公开,东莞市民可以在10月19日前提意见。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40,自动传真:020-83134175,电子邮箱:wjjs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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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
  一次性缴交气价有优惠
  征求意见稿指出,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门站销售价格、代输价格、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同时,实施管道燃气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天然气同网同价,管网企业的门站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实行同类同网同价,居民用气价格和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代输价格原则上实行同类同城同价。
  门站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气源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如气源价格连续二年未变化的,管网企业应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校核。管输价格每年校核一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网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运行成本、投资等情况变化,对管输价格进行校核。
  根据气源价格多变的特点,在管网企业销售环节探索建立风险调节机制,用于平抑气价异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定价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由新开通燃气的终端用户自主选择一次性缴交或者在一定年限内按月缴交,一次性缴交的应给予适当优惠。
  不得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
  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促进资源节约,引导管道燃气资源合理配置,应对居民用户逐步推行阶梯式气价管理。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根据用户类型和购气成本变化等区分调整。当购气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调整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建立购气成本与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定价听证,并将经听证的联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或以其他名目收取相同或类似费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需要安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相关服务价格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立项从严、设项从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将被查处
  监督
  征求意见稿强调,管道燃气按计量装置的读数计量和计价。管道燃气企业应实行分户装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燃气价格监测系统,通过对燃气价格、市场供求、主要经营指标及企业经营成本等状况的监测和分析,计算平均采购成本及其变化幅度,作为燃气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制定或调整价格。
  管道燃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不执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强制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并收费;在管道燃气价格外擅自加收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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