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不协调,开发商组织房屋验收不包括燃气设施,房屋验收后,业主人户装修时擅自私改户内燃气管道现象比较普遍,直接影响了管道的严密性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3.3向同体设计、施工单位直接发包工程
计划经济时期成立的国有供气企业,集管道的建设、设计、施工、供气为一体,企业内部设有设计院(所)、工程公司。在自建或代建工程的发包过程中,尽可能肢解或划小单位工程,减少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来规避公开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同体企业,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保护空间,社会上其他具有燃气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则难以接到工程。
由于设计、施工单位不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取得承包权,必然缺乏保证质量的外在动力和要求。特别是小区管道工程,通常由供气商提供主材,工程安装合同价款不大,需与建筑配套施工,地点相对分散,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以民工为主,质量意识薄弱,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项目部同时承担多个在建项目,质检员对工序质量难以检查到位,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得不到严格地执行,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和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或挂在墙上,或放在抽屉里,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燃气专业设计院(所)长期垄断设计业务,设计和审核缺乏责任约束,单位内部
三级(主任工程师一级、校核工程师二级、总工程师三级)审核制度得不到落实,以所、室为单位的内部承包各自为政,把设计费收入作为首要完成目标,越过二级、三级审核,直接由所、室对外提供施工图文件,设计相关的勘察和地形资料不齐全或不准确,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设计方式上墨守陈规,缺乏创新动力,不能满足开发商和房屋业主(用户)对燃气管道合理布置的基本要求。
同体建设的工程很少实行监理,而是由建设单位派出员工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同属一个上级主管单位,不能完全以承包合同约束双方的质量权力和义务。受企业内部多种因素干扰影响,发包方管理人员难以独立行使质量检查验收的否决权,在质量、工期和费用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是弃质量而不顾。另外,如果派到现场人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懂燃气设计或燃气施工基本知识,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实际上流于表面形式。
4管道供气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
由于管道供气设施的垄断性和排除性使工程建设方式不能按市场机制形成,有可能损害或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对燃气行业建设的管理监督是完全必要的,如用进入管制限制城市管道供气商的数量;实行项目审查和工程施工许可,避免多者竞争进人同一区域重复建设造成效率损失;用价格管制禁止供气商获取高额开户费和高额垄断经营利润;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供气商的服务范围和质量,防止供气商以拒绝交易来排除用户或对用户不负责任行为的发生。
4.1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管理
政府通过制订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对管道供气设施建设提供科学的指导和约束,防止建设的盲目性,使管道供气设施的发展既不因为供给不足导致需求受限,又不因为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既保证了效率,又保证了公平。
同一城市如果存在二家以上的管道供气商,在供气管网相邻或未覆盖的区域,竞争发展用户的现象不可避免,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来阻止供气商之间的非效率竞争。城市管道供气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管道供气行业中,由政府授于供气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管道供气进行经营的权力,即特许经营权,政府运用合同协议或其他的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取特许经营权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制订开发商建设燃气设施义务的相应条款,规定供气商在经营期内,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中长期建设投资计划,承担市政管道的投资建设,包括管网敷设的长度和覆盖的范围、发展用户的数量,防止供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减少对市政管网的建设投入,或在许可的供气范围内,排斥或选择用户的报装,故意使用户过多地承担市政燃气管道的建设费用。政府对供气商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和检查,制订奖励和处罚规定,督促供气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目前,特许经营制度仅有少数大城市实行,尚处于起步阶段。
有的城市在燃气专项发展规划中,对管道设施建设提出了统一的技术要求。如果一个城市内管道供气的种类较多,如有液化石油气、空混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早期工程建设的管径、压力和管材差异过大,将来进行燃气转换并网时就很难做到连接兼容。燃气管理部门规定供气商按当地的统一技术标准建设管道供气设施,能避免整个城市燃气管道在未来并网时出现大规模的改造。
4.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我国在近年来制定了一些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按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气工程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有些省市规定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等。但这些规定目前还未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存在执法不严、违法未究的现象。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通过20多年的努力,已在全国形成了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都设有建筑工程质监站、有些城市设立了市政工程质监站,少数城市还设立燃气工程专业质监站。由于燃气单项工程投资额不大,工程地点比较分散,专业性较强、安全责任大,质监收费
率很低,监督成本较高,仅靠行政事业收费很难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与燃气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涉及到建筑、给排水、电气、材料、焊接、防腐和设备安装等专业,对质量监督员的技术素质要求较高。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还未将燃气工程,特别是小区庭院和户内管道工程纳入建设工程质监的范围。
政府对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管体系有待理顺。燃气工程属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燃气管理法规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燃气管道又属于压力管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监锅[2002]83号)和地方规章对管道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安装进行安全监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在质量监管上存在许多重复内容,未形成互补有机的监督机制,政府管理部门的多头监督以及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不仅造成监管矛盾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使承建单位无所适从,监督费和检验费用的重复收取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2003年6日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中提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相关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4.3政府对行业价格的管理
燃气服务价格的形成有三种方式:一是实行政府定价,如城市管道燃气使用费、报装费,企业必须严格按定价标准执行;二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如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使用费,企业按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在允许的范围内浮动;三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天然气转换的器具改造费,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偏重于效率,而政府定价则偏重于公平。
对于管道气使用费、报装费,政府审批的价格以企业上报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的利润形成,即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由于行政审批部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准确获取企业实际成本的所有信息,因而对企业成本的掌握和审核就有可能是片面和不真实的。广大用户作为松散的弱势消费群体更不可能了解企业成本的真实情况,企业出于赢利的目的,有可能高报成本。当供气商利用行业垄断获取高额建设
或经营利润时,政府对企业服务价格的监管和干预就显得尤为必要。
按《价格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行业价格必须进行听证,但目前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公正性不够,有些听证会的质量不高,致使出台的价格政策缺乏公充性。听证会被群众称为“涨价会”。听证过程中,往往是将听证的价格与其他城市较高价格进行对比,忽视当地与其他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的差距,更没有从行业的角度对企业之间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作出横向的分析比较。因此,通过听证会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保证市场的认同和定价的合理。按现行规定,燃气开户费不实行听证,使用费实行听证。使用费定价直接决定着供气商的投资利润率的高低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目前,国内城市民用天然气最高定价为2.40元/m3,听证时往往参考最高价来制订当地价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市场已基本放开,气价由市场调节形成。2005年末,各地液化石油气价格大幅上扬,不少城市每瓶(14.5kg)气价升至90元以上,单位热值价格超过天然气的1.7倍;电力可作为燃气的替代品,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等因电热转换效率较高而得到广泛使用,但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