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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至10%

更新时间:2011-10-11  来源:中国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10月10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至10%,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将“课税数量”的提法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目前,原油和天然气的课税方案是按价计征,而包括煤矿在内的其他矿产则是按量计征,即以销售数量作为计征单位。新条例中规定的焦煤税率为每吨8至20元,固体盐为每吨10至60元。
  此外,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境”的概念,将“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开启了资源税改革的大幕,根据两部门规定,自2010年6月1日开始,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启动,主要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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